两三个见证人的传统不是新约才有,旧约就有。
申19:15 人无论犯什么罪,作什么恶,不可凭一个人的口作见证,总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才可定案。例子:申17:2-6;来10:28 两三个人的见证就可以判案,把人给治死。等于说2-3个见证人的见证就等于是事实,就可以判案。
但是有时候只有一个见证人怎么办?这是难办的案子,如果地方官处理不了,就找祭司或审判官,以他们的判断为准,相当于他们成为第二个见证人。申17:8-12.大家必须顺服领袖的结果。否则后果很严重。
新约沿袭了这样的规则。林后13:1提到保罗再来处理哥林多教会的罪的时候,有2-3个见证人,句句都要定准,也就是说保罗会以他们的见证为准来判案。
办重要的事的时候,耶稣和保罗都是派两个以上的人一起,估计和这个也有关系,有什么事不仅两个人可以一起商议、彼此帮助和督责,而且有什么事可以提供两个人的见证(传4:9;太10:1;徒13:1-2;徒19:21-22;林后8:16-24)。
如果两个人有相争的事,也可以找到智慧的弟兄来帮助判断。林前6:1,5. 如果这个人是教会的领袖,也需要被尊重。帖前5:12-13;来13:17。这也相当于2个见证人的效果。也是应该被顺服的。
回到教会纪律的情形,也是类似的,只是把更大的权柄交给了教会,而不是牧者。一个人去挽回另外一个人,不行的话再找1-2个人,至少一个,如果这一个同意前面的人的看法,就有至少2个见证人,句句就可以定准,也就是说他们的见证是有效的,应该被采纳。如果这2个见证人也不听,就告诉教会。也就是说由整个教会来决定这个人是否在不悔改的罪中。如果这两个见证人当中有一个牧者,就可以和其他牧者商议后直接提交,如果这两个见证人中没有牧者,牧者也需要决定是否需要调查,然后决定是否提交,提交之后就由会友大会来做最后的决定。要注意:这样的决定权不是交给牧者或长老。乃是教会。当教会透过投票来决定之后,这就是最终的决定。那么教会如何做这样的投票呢?教会应该信任2-3个见证人的见证呢?还是被控告的当事人的见证?从圣经一致的原则来看,除非有更大的证据推翻2-3个见证人的见证,教会应该支持2-3个人的见证,否则就不叫“句句都可以定准了(每一个事实matter/word或控告就可以被确定confirmed/established)”。在教会决定之后,如果这时候被控告的人还不悔改或顺服教会的决定,就要被看做是外邦人或不信的人一样。
需要留意的是,前面第二步的时候可能是两个当事人有不同意见,而一起找了牧者,牧者则需要处理,当牧者同意其中一个人的看法时候,也相当于至少两个见证人。
但是如果要控告牧者(无论是控告牧者不合格,还是控告牧者犯罪),一个人提交是不够的,是不被采纳或处理的。提前5:19提到至少2个见证人的控告才接受。这是更高的要求。因为牧者容易得罪人,或容易被攻击,或需要被保护,或对牧者的要求本来就很高,出问题的概率本来就相对低。详见《提前5:19是什么意思?》。
那什么人要收关于牧者的状子或呈子呢?如果是复数的牧者的话,另外的牧者收,如果只有一位牧者,就执事收。收完需要仔细调查,看是否属实。如果经调查之后,被控告的人确实犯了罪,或确实存在不合格的问题,或一直在罪中,或者谈完之后还不悔改(从原文不好确定是哪一种形式,如果牧者过去犯了罪,虽然是一次性的,但是严重到影响了他的资格或教会的圣洁,也是需要处理的),则到提前5:20节,当众责备(1651)或管教(discipline--来12:5;启3:19)他。这代表什么?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以及个人的态度可以包括:1)可能仅仅是公开的责备(对方也公开表示悔改或改进),不用任何其他的处理;2、可能会停止带领性质的服侍,直到对方悔改或改进;3、可能会弹劾,就是提交会友大会罢免其职分;4、可能直接投票开除会籍(包括罢免职务--提前1:20)。到底是哪一种,需要负责处理的人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但是要确保申19:20;提前5:20的目的要达到:其余的人惧怕,不敢再犯类似的问题或罪。
处理这些事情的注意事项是什么?提前5:21节提到:1)不要存成见--偏见-先入为主的看法,要客观,不要没有证据就下结论。2)不要偏心,就是公平,对有关所有当事人要公平,不要偏袒人或有个人倾向,不要根据个人关系来做决定,我们对待所有的牧者都要一视同仁。处理牧者是极其严肃的事情,需要特别慎重地处理,而且是在神、基督和天使的面前处理,就如同在天上的法庭一样,将来也要为此向主交账。
问题:是否必须经过教会纪律的第一步骤?也就是必须私下先挽回,然后才是2个见证人一起提交呈子。
答:这个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提前5:19没有提到这样的先决条件(最重要的是两个人的见证)。从解经的角度,这就不是必须。而且林前5章也有不完全按照太18章的顺序来的先例。而且被控告的牧者也可能会利用自己的优势、权柄或才干等来打击、迷惑别人(这是真实地发生过的)。罪和谎言常常是并行的(来2:12-13),挽回其实是一种属灵的争战(加6:1)。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个人去挽回,甚至两个人去挽回都可能会面临危险。有些情况下,提交到同等权柄的牧者来调查也许是更好的主意。如果牧者一个人担心自己有问题或偏见,可以带领执事们一起调查,这样结论会更加客观,因为增加了更多的见证人。我们既需要保护牧者(必须两个以上的见证才能收),也需要保护见证人(可以两个见证人同时交对牧者的控告)。因为最终是以调查小组的结果为准,对牧者以及见证人都是公平的。
问题:林前5提到的和继母同住的例子是很严重的案例,是否只有特别严重的案例、或外邦人都没有的案例才能越过单独挽回的步骤?
答:未必。从解经的角度,林前5主要讲了两件事情:1、哥林多教会发生了一个具体的案例,是外邦人也没有的事情,就是有人和继母同住,保罗告诉他们应该如何处理,就是直接开除(林前5:1-8);2、保罗跟他们澄清了对教会纪律的误解。他们以为不能和一切在罪中的人相交,保罗的意思是教会纪律仅仅针对在罪中的弟兄姐妹,而不是不信的人,教会内的人应该由教会来审判(林前5:9-13)。林前5章中处理和继母同住的例子确实证明了有不经过太18:15-17的所有步骤的案例,但是不等于只有这样的案例才能越过单独挽回的步骤。如果仅仅根据林前5的例子就得出只有这样的例子才能越过单独挽回的步骤,逻辑上属于轻率概括或以偏概全的错误。其实还有其他例子可以越过教会纪律的第一步的,比如一个姐妹被一个弟兄言语猥亵,这个姐妹觉得没有办法单独去挽回这位弟兄,恐怕继续被猥亵或有更大的伤害,因此找牧者寻求帮助,牧者就可以把这位姐妹和那位弟兄在一起来调查,或单独找这位弟兄调查,如果情况属实,就可以要求这位弟兄道歉以及悔改。另外,针对提前5:19-21的情况,这里提出了对于牧者的特殊处理,也就是对于牧者两个人的状子才能收,这里并没有要求控告控告牧者的两个人必须每一个人都要单独去挽回牧者,然后两个人再一起去挽回牧者,如果还不行,再投诉到其他的牧者或执事。出于公平的角度,我们就有理由认为控告牧者的这两个人也不是必须走过单独挽回的步骤。我们既要保护牧者,也要考虑必要的时候保护见证人。这样才是公平的。
问题:是否在提交会友大会之前必须提前向所有会友透露牧者的问题?不提前告诉会友是否不公平?
答:未必。交到会友大会之前,都应该替本人保密,应该仅限于调查或处理的团队知道。只要本人在正式提交会友大会之前悔改或改进,并得到处理小组的认可,都是有可能撤销的。在会友大会的现场,处理小组会面对会众陈述处理的意见以及理由、证据等,也给本人为自己辩护的机会,也给会友提问的机会,这对于所有会友都是公平的,因为他们都同时听到双方的意见、理由或证据等,都有机会问双方一些问题。如果提前透露牧者的问题,一般来说只能是文字,而文字是不完全的、也容易被误解。如果会友们觉得当时不应该投票,需要再祷告一段时间,或需要继续调查,并有2个或以上的会友有同样的看法的话,就可以为这个意见投票,看是否通过法定的比例(按照章程通常是2/3以上的票数),如果通过,就推迟。这对于会友来说也是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