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eadcrumbs

sa入会课和章程有关的内容

tom, 29 五月, 2026
第三条 本教会的宗旨是建造更多有爱、有温暖、有欢乐的家。
第五条 本教会承认基督是教会的元首,教会是基督的身体。本教会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隶属于任何其他教会或组织。
第八条 本教会的业务范围:
(一) 敬拜三一真神
(二) 教导圣经真理
(三) 密切团契生活
(四) 落实彼此服侍
(五) 帮助生命更新
(六) 见证神国福音
(七) 拓展神的国度
(八) 开展社会关怀
第九条 本教会采用以小组(最小的小组是2个人)为核心的牧养模式,教会的四大发展战略是:
(一) 向下扎根 扎根在福音和神的话语里面
(二) 向上成长 在信心、爱心和生命上成长
(三) 向内相爱 肢体在生活中切实彼此相爱
(四) 向外见证 随时随地见证神恩惠的福音
第十条 本教会鼓励信徒固定在一个教会聚会服侍神,而不是同时在不同教会聚会。【这里讲的是不要同时在不同的教会固定聚会,不是指不可以偶尔去别的教会或团契串门,如果要固定参加其他教会或团契的聚会,必须经过教会领袖的同意,需要考核是否有信仰的问题,同时需要以本教会的活动为优先。“优先”的表现是在冲突的时候,你会优先考虑自己的家人,比如你的父母和别人的父母都病了,你会优先去看自己的父母;这也表现在你的情感浓厚程度,圣经说我们如同亲兄弟姐妹那样亲热。一般情况下,你和自己的家人更亲热。你考虑自己的父母比别人的父母更多,你春节会回自己的家,而不是回别人的家。等等等等】
第十一条 本教会的会友种类:个人会友。会友为终身制,直到退会。
第十二条 加入本教会成为会友的意义:
(一) 被本教会正式确认为基督徒;
(二) 确认本教会为自己属灵的家;
(三) 确认自己为本教会的肢体;
(四) 可以拥有参与本教会的重要服侍和投票等特权;
(五) 成为本教会服侍的优先。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教会的会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诺顺服本教会的章程、纪律手册、信仰告白和会友盟约;
(二) 年满 18 周岁;
(三) 认罪悔改归信耶稣,并且已经受洗。
第十四条 会友入会的程序:
(一) 来本教会 1 个月以上的受洗的信徒或想要在本教会受洗的弟兄姐妹,在学习完有关课程后,可以向所在小组组长(简称“组长”)提出申请,暂时没有小组的可以直接向牧师/长老团申请(如果还没有牧师/长老,教师也可以,如果没有教师,预备的也可以,本章程所有的内容以此类推;如果只有一位牧者,这位牧者就行使牧者团的职能);
(二) 组长或牧师/长老团根据入会的条件审核申请人资格,作出是否接受申请的决定。组长通过后再转到牧师/长老团审批。对于暂时不能完全满足会友条件的一些特殊情况,需要在组长和本人都同意的前提下,再经过牧师/长老团的审批;
(三) 除本章程另行规定的情况以外,经牧师/长老团审核批准、会友大会通过并退出原来的教会,即成为本教会的会友。
(四) 牧师/长老团应当在教会内部公布新会友名单并备案,会友配合教会建立会友档案,会友名单以本教会公布的会友名册为准。
第十五条 会友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教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获得仅限基督徒的各种信息、参加针对会友的活动和分担仅限会友参与的服侍;
(三) 获得本教会服务(包括代祷、探访、辅导、关怀等)的优先权;
(四) 对本教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本章程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会友需履行下列义务:
(一) 维护本教会的章程和合法权益;
(二) 持守本教会的信仰告白;
(三) 遵守本教会的会友盟约和纪律手册;
(四) 出席本教会的集体敬拜;
(五) 出席本教会的会友大会;
第十七条 会籍终止的规定:
(一) 会友死亡时会籍即告终止。正常退会程序:1)向组长提出退会申请,没有小组的可以直接向牧师/长老提出;2)组长审批同意;3)牧师/长老团同意并且会友大会通过;4)其名字不再记录在教会会友名册上。正常退会的,教会可以帮助会友正常转会。
(二) 开除会籍。如果出现以下情况,教会对其进行开除会籍处理:1)没有履行会友义务而最终被教会纪律/责罚/管教/惩戒的;2)违反圣经和教会规章导致被开除者。开除会籍的,以牧师/长老团审核同意并会友大会通过为准。
(三)出于教会纪律/管教的原因或其他基于圣经的原因,本教会有权拒绝会友正常退会的申请。
(四)无论正常退会或开除会籍都可以有机会再次申请成为会友。申请程序参照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教会纪律处理根据教会的纪律手册执行。包括对于违反会友义务、违反教会规章制度、违背圣经真理的处理。
第十九条 本教会的架构如下:
会友大会-->长老/牧师团-->教师团-->执事会
根据圣经的教导,牧师、长老和监督是可以互换的概念,都是指教会的头耶稣基督所赐给教会的管家,只是强调作为教会的牧者的功能的不同侧面。为了方便使用,我们统一称为长老/牧师团。当教会出现多于一个长老时,这些长老就组成长老/牧师团,共同负责全体会众的牧养。当教会只有一个长老/牧师时,他就执行长老/牧师团的职能。在还没有设立牧师/长老的时候,教师的职分可以作为过渡,用来执行牧师/长老的职能。如果还没有正式的,预备的也可以。当教会出现多于一个执事,这些执事可以形成执事会。如果只有一个执事,由这位执事执行执事会的职能。
第二十条 本教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友大会,会友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信仰告白、会友盟约、教会章程等教会基本文件;
(二) 选举和罢免牧师/长老、教师和执事等重要服侍岗位;
(三) 吸纳、开除会友以及批准会友转会;
(四) 决定教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友大会须有 2/3 以上(包含)的会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友(弃权票除外)2/3 以上(包含)表决通过,而且表决通过的人数超过总会友的一半方能生效。会友因故不能参加会友大会的,以及投弃权票的,必须顺服大会的任何决定。
第二十二条 教会选取牧师/长老/教师/执事须经过会友大会投票,由长老/牧师/教师团提名,会友大会投票,3/4 通过才能按立。因为这些都是神赐给教会的职分,所以教会需要透过观察和检验来分辨哪些人是神已经预备好的牧师/长老/教师/执事,然后透过投票给他们确认。长老/牧师/教师团会审核有关候选人,在会友大会用提名的方式提交,然后在预定的某一次会友大会进行投票,这样教会在这两次大会之间可以了解和评估候选人的状况。对于要受洗和加入教会的会友也要走过类似的程序,以帮助大家不至于盲目投票。在两次大会之间任何一个会友对被提名者有任何疑虑,都可以告诉长老/牧师/教师团,以便进行进一步审核。
第二十三条 教会建立新教会或差遣宣教士的决定以及新教会牧者或宣教士的产生必须经长老/牧师团以及会友大会同意,新教会的牧者或宣教士必须是现任的长老/牧师/教师之一。
第二十四条 长老/牧师团负责召集会友大会,当会友大会要对其中一位长老/牧师或教师进行投票或纪律处理时,将由其他长老/牧师或其他教师任大会主席并主持会议。如果只有一位牧师/长老,则由教师主持,如果没有教师,则由执事主持。如果没有牧师/长老,只有一位教师,也是执事主持。
第二十七条 执事对会友大会和长老/牧师团负责,接受长老/牧师团的领导和监督。本教会的执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圣经对于执事的要求,对主和教会忠心;
(二)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话需要经过会友大会同意);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因信仰受逼迫的除外);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执事的责任是:
(一) 配合长老/牧师/教师团开展工作;
(二) 透过满足教会的实际需要来促进教会的成长与合一;
(三) 向牧师/长老/教师汇报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教会的长老/牧师/教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符合圣经对于长老/牧师的要求,有为会友在主面前交账的心;
(二)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话需要经过会友大会同意);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相信和持守本教会的长老/牧师信仰告白(长老/牧师的信仰告白需要经长老/牧师团通过并且不得与教会的会众信仰告白相抵触)。
第三十条 牧师/长老的责任是:
(一)做会众的好榜样;
(二)喂养教会的会众;
(三)照管教会的会众;
(四)成全教会的会众;
(五)为世人献上代祷;
第三十一条 当教会设立新的牧师/长老之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教师作为过渡,条件许可后再按立牧师/长老。教师的资格、设立、责任、权柄、退出、挽回与牧师/长老类似。如果教会已经有牧师/长老,教师则配合牧师/长老来牧养,其设立参照二十二条,其责任、权柄等由牧师/长老来决定,如果教会没有牧师/长老,教师则代理牧师/长老的所有工作。如果教会只有一位牧师/长老和教师团一起服侍,教师团则负责处理控告牧师/长老的议案。如果只有两位牧师/长老,或只有两位教师,则由其中一位连同下一级的同工(教师或执事)一起处理另外一位的议案。如果只有一位牧师/长老而且没有教师,或只有一位教师而没有牧师/长老,由执事会负责处理控告牧师/长老/教师的议案。如果所有的职分都是预备的,还没有正式设立,则由预备的职分按照上述正式的职分来处理。
第三十二条 长老/牧师/教师/执事在任期提出辞职,必须向牧师/长老/教师团提出,经过长老/牧师/教师团2/3 投票通过后再经会友大会 3/4 以会友表决通过,方可辞职离开。另外,如果长老/牧师/教师不尽职或触犯教会制度和纪律,两位以上知情会友代表联名就可以向长老/牧师/教师团提交控告的议案。长老/牧师/教师团必须在接受议案一个月内回复提案的会友代表。控告议案必须有书面说明,并且附有明确证据。有关控告议案的最终决议未作出之前,提出议案者不得将提案内容及证据泄露给无关人员。长老/牧师/教师中被议案控告的人在长老/牧师/教师团处理议案和决策过程中暂时回避,也就是不能参与决定。 对于控告的处理参考教会的纪律手册进行。
第三十八条 本教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有关事工的发展,不得在会友当中进行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教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教会配备会计和出纳。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教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友大会(或会友代表大会)、长老/牧师/教师团和执事团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教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如果搬家等特殊情况需要处理部分资产,需要经牧师/长老团同意,并且折旧后的总金额必须在牧师/长老团的权利范围之内。
第四十三条 服侍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圣经的原则以及国家对类似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对本教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牧师/长老团表决通过后报会友大会审议。 大会投票通过后就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教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长老/牧师团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教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友大会表决通过,通过后再开始清算程序。
第四十七条 本教会终止前,须由长老/牧师团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结束教会正式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教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赠送给其他信仰类似的教会,并优先赠送给本教会成员新成立的教会。一切剩余财产由原来的长老/牧师团决定其用途,并且委派专门小组来负责缮后处理。
分类